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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乐 M6米乐法律公益诊所|公共场合未经他人允许“”是否违法?

作者: 小编 来源: 网络   日期:2023-06-18 09:41

  《法律公益诊所》栏目由羊城晚报社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、广东省律师协会、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,免费提供法律咨询,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,邮箱:。

米乐 M6米乐法律公益诊所|公共场合未经他人允许“”是否违法?(图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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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近发生几起、街拍的事件引发全网关注,这也引发了大家在公共场合拍照的担忧。请问一下如果在地铁里就是随便拍一张车厢里很多人的照片,向家人报平安,这种算违法吗?另外,经常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在地铁上看到一个帅哥或者美女,然后发在社交平台上“捞人”求认识的,这种违法吗?

  所以请问一下在公共场合拍照的边界在哪里?什么情况下合法,什么情况下又是违法的呢?另外,作为媒体摄影记者,经常跑街拍照,这种也算“”吗?

  我认为广义上的“”可以分为两种情况:第一种情况是指某些不法分子,他人的隐私私密部位,比如裙底等,这种行为毋庸置疑是属于侵权行为,同时也是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偷窥、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,一般是指未经他人允许,而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面部的行为,对于这种情况,照片的用途和拍摄的目的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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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就是说,在除了在法律明确的例外中,未经他人的许可,拍摄他人面部并且制作使用或公开的,就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了,譬如在地铁上看到一位帅哥或美女,然后下来发到社交平台,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侵权行为。

  那怎样避免拍照行为演变为侵权行为,我认为大家可以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“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: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三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五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” 如果我们的拍照和使用照片的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,那么这个行为就不侵权,譬如在地铁里随便拍一张照片,然后向他人家人报平安的,同样类似的还有在景点拍照不小心拍到其他路人,我认为这类情形是可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;至于媒体记者街拍的问题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也有规定,这种为了新闻报道而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路人的肖像的,也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,不属于侵权。